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是国际性的以研讨交流、弘扬中华酒文化、联络、服务中外酒企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直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全国糖酒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酒类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中华酒文化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中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协调和推荐具有国内外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为酒企业担任顾问。
(四)开展国内国外技术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道德品质。
(五)拓展营销市场,协调建立销售网络。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行业有关的国内外营销信息,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用专业的广告策划团队,为会员单位制订具有特点的精品广告内容。根据市场的情况,与企业联合,用最合理的价格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发布。
(七)会员单位,有直接参与国内外名酒的参选资格。
(八)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制作技术、及先进的设备运用技术。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同行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代表和统一组织中国酒行业参加国际活动。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企业。
(十一)有效地开展行业维权工作。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的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依法经营二年以上,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
(五)个人会员: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论文,从事理论研究3年以上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2、有及相关学科的专著发表,在高等院校从事教育3年以上的教授或副教授;
3、从事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级优秀论文或作品奖或在全国性杂志、出版物上发表过论文的经营单位的工作者;
4、取得国家有关单位认定的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遇到经营困难、矛盾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 年1 月12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