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 欢迎您的访问!

关于我们

章程
当前位置 :官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章程

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是国际性的以研讨交流、弘扬中华酒文化、联络、服务中外酒企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直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全国糖酒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酒类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中华酒文化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中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协调和推荐具有国内外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为酒企业担任顾问。
  (四)开展国内国外技术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道德品质。
  (五)拓展营销市场,协调建立销售网络。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行业有关的国内外营销信息,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用专业的广告策划团队,为会员单位制订具有特点的精品广告内容。根据市场的情况,与企业联合,用最合理的价格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发布。
  (七)会员单位,有直接参与国内外名酒的参选资格。
  (八)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制作技术、及先进的设备运用技术。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同行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代表和统一组织中国酒行业参加国际活动。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企业。
  (十一)有效地开展行业维权工作。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的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依法经营二年以上,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 
  (五)个人会员: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论文,从事理论研究3年以上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2、有及相关学科的专著发表,在高等院校从事教育3年以上的教授或副教授;
  3、从事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级优秀论文或作品奖或在全国性杂志、出版物上发表过论文的经营单位的工作者; 
  4、取得国家有关单位认定的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遇到经营困难、矛盾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 12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网络投票
更多